中国地质大学文件
地大发〔2015〕50号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关于印发学术委员会章程(暂行)的通知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术委员会章程(暂行)》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2015年12月15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术委员会章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授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是学校治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行使各类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必须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致力于提升学术创新能力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等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中发挥主体作用,坚定不移地维护学校声誉、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严谨学风,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五条 学校充分尊重和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由不同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职工组成,其中4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比例不低于10%。
学术委员会组成为不超过4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职务委员、教授委员、特邀委员、学生委员。担任学校领导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的职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教授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可根据需要确定特邀委员和学生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校在编在岗人员(特邀委员和学生委员除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国内外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本人愿意为学术委员会工作,并严格遵守本章程规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的;
(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的;
(三)连续2次未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者其他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及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教授委员由各二级单位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职务委员由校长提名,校务会议审定。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生委员由大学生科技协会民主推荐,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 教授委员名额分配方案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科分布、学科建设水平等情况提出,经校务会议审议后确定。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务会议审定。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职务委员的更换与增补按本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教授委员在任期内原则上不进行更换和增补,确因特殊情况退出的,按学科背景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增补人员,由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发展院,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校务会议审定。专门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课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在学院(课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岗位(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等的遴选;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
(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高层次人才的选拔与引进、名誉教授的聘任等;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暂缓决策或暂缓执行。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职责:
学科建设委员会职责:研究学校学科建设工作发展战略,为学校学科建设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密切关注学科前沿和新兴学科的国际国内动向,对学校学科发展的方向、优先领域等方面提出建议;对学校学科设置、建设、评估、调整、交叉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职责:研究国内外高等教育教学、社会发展趋势,开展教育教学战略咨询;研究人才成长与教育教学规律,审议学校教育教学发展规划、教学基本建设计划、教育教学重大决策及相关管理制度;推动建立本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审议人才培养的学术标准和本科新增专业设置方案。
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责:对国内外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动向与趋势进行战略研究,为学校科学技术发展战略与规划提供咨询;对学校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政策的制定与重大措施的实施提出咨询建议;对学校科研基地、重大科研项目、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及科研成果等进行评审和评估。
学术道德委员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可以依职权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职责:
统筹本单位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事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本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保密法规和制度;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学校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组成。可根据议事需要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由2/3及以上的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审议通过的年度报告面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印发